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岩石膨化硝铵炸药等产品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民用爆破器材产品成本变化情况及产品之间比价关系,为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优化结构,经商国防科工委,决定适当提高岩石膨化硝铵炸药等6个产品出厂基准价格,调后价格见附表。 上述品种出厂指导价格允许的上下浮动幅度,仍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民用爆破器材出厂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841号)规定,即上浮为10%,下浮为5%。 以上,自2006年2月1日起执行。 2006年1月13日 附: 岩石膨化硝铵炸药等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