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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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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利部  
【发文字号】 发改价格[2006]310号
【发布日期】 2006-02-24
【实施日期】 2006-0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
  为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核定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供水经营者供水成本基础上核定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供水经营者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二)合法性原则。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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