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函 (农办政函[200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厅(委、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种子法》的有关规定,针对近年来各地在执行《种子法》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一、《种子法》第十六条“引种”的含义是什么?同意引种的种子是否要对其种植面积予以限制? “引种”是指需经审定并已通过审定的品种,在同一适宜生态区域的相邻省(区、市)推广种植,并经所在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根据《种子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意引种的品种在适宜生态区域种植不受面积限制,但引种时应当按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在推广地区先进行试验,证明其具有适用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