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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2006年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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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监督发[2006]27号
【发布日期】 2006-01-25
【实施日期】 2006-01-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卫生部关于2006年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6]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根据《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行动计划》和2006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要求,我部决定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现就2006年开展食品专项整治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和目标
  各地要在2004年、2005年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当地存在的和社会关注的食品卫生主要问题,深入开展食品专项整治,要以贯彻落实《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5]498号)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为重点,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和餐饮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及监管工作。要以农村食品、儿童食品和保健食品为重点,加大食品市场的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强化对弱势和重点人群的健康保护。
  (一)农村食品。
  1、整治内容:以农村集贸市场和餐饮单位为重点开展整治工作。根据《集贸市场卫生规范》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强化对农村集贸市场和餐饮单位的食品卫生监督检查,特别是根据农村食品流通和消费的特点,加大对无卫生许可证经营食品、餐饮的违法行为,以及经营掺杂使假、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地点和无产品合格证食品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2、工作目标:在2006年春节期间、五一和国庆节期间分别开展集中监督执法行动,打击农村各类食品违法行为,清理不符合条件的餐饮单位,探索建立农村食品卫生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卫生许可。
  1、整治内容:各地确定直辖市、各省会城市和1-2个地级城市为重点地区,对辖区内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瓶(桶)装水、膨化食品、食用植物油、学生营养餐配送单位和学校食堂共6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情况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根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和《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规范上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核和监督工作,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核和监督,落实责任,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2、工作目标:在2006年8月底前,完成对上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情况的一次全面监督检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2006年10月前按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规定,完善和规范本地区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
  (三)餐饮业。
  1、整治内容:以餐饮单位的餐饮具消毒情况为重点开展餐饮单位食品卫生集中整治。各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各省1-2个地级城市(由各省自行确定)等重点地区,要按照《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规定,检查餐饮单位的餐饮具消毒情况。一是餐饮具消毒方式是否符合卫生规范,从业人员能否正确使用消毒剂和消毒设备的情况,对不能正确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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