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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一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的公告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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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号
【发布日期】
2006-01-24
【实施日期】
2006-01-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公布《第一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号)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4号有关确认“香港自有品牌”手表名单程序的规定,第一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见附件)已经有关部门确认,现予公布。对申报进口清单所列香港自有品牌的手表,海关凭香港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书按照《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规定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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