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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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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民政部  国家档案局  
【发文字号】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令2006年第32号
【发布日期】 2006-01-23
【实施日期】 2006-01-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令2006年第32号


  现发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部长 李学举
国家档案局局长 毛福民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第三条 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
  (一)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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