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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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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发[2006]11号
【发布日期】 2006-01-20
【实施日期】 2006-01-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0129;实施日期:20100701)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06]11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
  为有效遏制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的发生,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保监会制定了《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保险机构总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并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报保监会法规部备案。
  二、国有保险机构以外的其他保险机构,应当参照本办法,及时制定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并报保监会法规部备案。
 
二00六年一月二十日
 
  附:
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遏制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的发生,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是指因国有保险机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等
失效日期:201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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