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0129;实施日期:20100701)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06]11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 为有效遏制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的发生,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保监会制定了《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保险机构总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并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报保监会法规部备案。 二、国有保险机构以外的其他保险机构,应当参照本办法,及时制定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并报保监会法规部备案。 二00六年一月二十日 附: 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遏制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的发生,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是指因国有保险机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等 |
失效日期:201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