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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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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6]10号
【发布日期】 2006-01-20
【实施日期】 2006-01-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25号,以下简称“125号文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属于应归入海关商品代码3824909090、7115901090、7114200090、71110000、28439000,但又不含黄金、铂金成份的出口货物(具体名单见附件),从2005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本通知下发前已出口的上述货物,若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的,各地税务机关应正常受理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各地税务机关在审批出口退税时,应严格审核,确保上述货物不含黄金、铂金成份后,方可办理退税手续。其它上述海关商品代码之内的不含黄金、铂金成份的其他货物,各省市国家税务局应严格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并以正式文件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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