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委: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会议的精神,我们制定了《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00六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