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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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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6〕53号
【发布日期】 2006-01-17
【实施日期】 2006-01-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上海、江苏、江西、四川、黑龙江、甘肃、湖南、广东、辽宁、山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中蓝总(2005)290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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