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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环保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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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字号】 环发〔2006〕8号
【发布日期】 2006-01-16
【实施日期】 2006-01-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环保工作要点》的通知
环发〔200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现将2006年全国环保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2006年全国环保工作要点
  2006年是“十一五”开局之年。全国环保系统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办、国办《关于处理松花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的情况通报》,强化环境法治,提高监管能力,建立长效机制,防范环境风险,进一步开创环保工作新局面。
  一、筹备召开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决定》
  认真筹备召开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围绕落实国务院《决定》,将任务分解到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明确责任和完成期限。年内会同监察部进行检查并向国务院报告。
  二、编制好“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
  ——完成国家和地方 “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报批工作,明确“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和重点任务,将国家和地方重点环保工程纳入“十一五”规划,并组织实施。
  ——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定全国和各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分解到地区和重点排污单位。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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