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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5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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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发文字号】 人考中心函[2006]2号
【发布日期】 2006-01-13
【实施日期】 2006-01-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5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人考中心函[20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大连市人事厅(局)人事考试中心(院):
  一、根据人事部《关于2005年度、2006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时间安排及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3号)文件精神,2005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于2006年4月15日、16日举行,请各地严格按照《2005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1),做好考试组织工作。各地考试机构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报名资格审查工作。
  二、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文件精神,已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成绩合格后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报考级别为考1科。报名时须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由于2004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正在发放中,对于已经通过2004年度考试而未能及时拿到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申请参加《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考试时,需经考试机构确认合格后,方可报名。
  (二)按照《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经人事部、建设部批准,全国共有近2万人经考核认定,取得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这些考生同样符合考1科条件,请各地报名时加以注意。
  (三)受理上述二类考生报名时,必须按新考生处理,使用新的档案号,否则无法生成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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