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498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各地各校认真学习,并按要求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的管理。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中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管理,保障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我部制定了《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保障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 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第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守本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四条 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卫生许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证由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确定的职责范围发放。 地方性法规或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对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级别做出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