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交割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白砂糖(以下简称白糖)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三条 投资者的实物交割应当委托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交割结果由投资者承担。凡不能交付或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投资者不允许交割。 第四条 白糖期货实行集中交割,采用三日交割法。 第五条 交易所白糖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投资者、指定质检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及指定白糖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交割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割流程 第六条 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会员应当将不允许交割的投资者在交割月份的持仓予以平仓,未实现平仓的持仓被配对后,交易所对其处以合约价值(按交割结算价计算)10%的违约金,违约金支付给对方,终止交割;买卖双方均属上述情况的,交易所按本条规定比例金额对双方进行处罚,终止交割。 第七条 最后交易日(即配对日)闭市后,同一交易编码的投资者所持有的该交割月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由计算机自动平仓,平仓价按当日结算价计算。其他未平仓合约,一律视为交割合约,由计算机按数量取整、最少配对数原则予以配对。 交割关系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 第八条 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通知日),买卖双方通过会员服务系统确认《交割通知单》。会员未收到《交割通知单》或对《交割通知单》有异议的,应在通知日17时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则视为对《交割通知单》的认可。 第九条 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交割日)上午9时之前,买方会员应当将尚欠货款划入交易所账户,卖方会员应当将《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交到交易所结算部。买卖双方应当在规定时间到交易所结算部办理具体交割及结算手续,同时,买方会员把投资者名称和税务登记证号等事项提供给卖方会员。 交割日,交易所收取买方会员全额货款,并于当日将全额货款的80%划转给卖方会员,同时将卖方会员的仓单交付买方会员。余款在买方会员确认收到卖方会员转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结清。发票的传递、余款的结算,会员均应当盖章和签字确认。 第十条 交割结算价是期货合约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结算价格的加权平均价。 第十一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转过程为:交割卖方投资者给对应的买方投资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投资者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开具或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自交割日(不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