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对证券公司风险的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我会研究起草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06年1月9日至23日,待征求意见结束后,我会将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发布实施。 请于2006年1月23日前将反馈意见以电子邮件发送至wunw@csrc.gov.cn ,或传真至010-8806101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一月六日 附: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券公司风险的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控制指标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编制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需要,要求设有子公司的证券公司提供以合并数据为基础编制的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半年度、年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月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在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上签字的人员,应当保证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对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注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第四条 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至少每半年向公司全体股东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并获得股东的签收确认证明文件。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上月的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并抄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按周或按日编制并报送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