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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县城活动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城函[2006]4号
【发布日期】 2006-01-06
【实施日期】 2006-01-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县城活动的通知
建城函[2006]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绿化)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
  为了认真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加快城镇园林绿化建设步伐,提高城镇园林绿化水平,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我部决定在各省(区)深入开展创建省级园林县城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县城的活动。现将《国家园林县城标准》和《国家园林县城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领会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理解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历史意义,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抓好园林县城的创建工作。
  二、申报单位要对照相应的标准要求,认真准备有关申报材料,实事求是,切实做好申报工作。
  三、各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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