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受理中医药无偿捐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为了继承、挖掘中医药(含民族医药)宝贵财富,规范中医诊疗方法和中医药文献、文物、秘方、验方、器械、标本、炮制技术等无偿捐献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受理中医药无偿捐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四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受理中医药无偿捐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挖掘中医药(含民族医药)宝贵财富,规范中医诊疗方法和中医药文献、文物、秘方、验方、器械、标本、炮制技术等无偿捐献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制定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