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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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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财税[2006]105号
【发布日期】 2006-08-16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1222;实施日期:20090101)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5号


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
失效日期:200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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