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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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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财关税[2006]12号
【发布日期】 2006-10-24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现将《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10月24日
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十一五”期间保留并调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特定地区为:我国领土内的沙漠、戈壁荒漠(见附1)和中外合作开采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
  三、在我国特定地区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具体物资清单见附2),依照本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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