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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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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财关税[2006]13号
【发布日期】 2006-10-25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现将《关于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10月25日
关于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十一五”期间保留并调整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适当扩大享受免税待遇的企业范围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国内外合作者(以下简称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境内进行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国内产品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具体物资清单附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除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外,其他从事煤层气勘探开发的单位,应在实际进口发生前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认定后,享受上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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