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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财关税[2006]10号
【发布日期】 2006-10-25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土资源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现将《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10月25日
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十一五”期间保留并调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海洋为: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包括浅海滩涂)。
  三、在我国海洋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具体物资清单见附1),依照本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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