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现将《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10月25日 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十一五”期间保留并调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海洋为: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包括浅海滩涂)。 三、在我国海洋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具体物资清单见附1),依照本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