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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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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财库[2006]37号
【发布日期】 2006-05-26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提高国库现金的使用效益,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开展中央国库现金管理。为规范中央国库现金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2006年5月26日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规范中央国库现金管理行为,提高国库现金的使用效益,并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国库现金,是指财政部在中央总金库的活期存款。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在确保中央财政国库支付需要前提下,以实现国库现金余额最小化和投资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一系列财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国库现金管理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从易到难、稳妥有序地开展。
  第四条 国库现金管理的操作方式包括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买回国债、国债回购和逆回购等。在国库现金管理初期,主要实施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和买回国债两种操作方式。
  第五条 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财政部主要负责国库现金预测并根据预测结果制定操作规划,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监测货币市场情况,财政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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