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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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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质监总局令第83号
【发布日期】 2005-10-17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质监总局令第83号
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七日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实施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管理实行卫生检疫审批、现场查验和后续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条 取得《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以下简称《卫生检疫审批单》),并经卫生检疫合格的出入境特殊物品,方准入境、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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