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2005年第27号令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薄熙来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引导加工贸易升级,进一步规范出口加工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决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加工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由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