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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
【字体: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2005年第27号令
【发布日期】 2005-11-22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商务部2005年第27号令
 
 
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薄熙来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引导加工贸易升级,进一步规范出口加工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决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加工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由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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