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基层育龄妇女信息系统服务信息引导工作规范(试行)》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为适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需要,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在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领域的引导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建设,提升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管理水平,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和有关技术标准,我委制定了《基层育龄妇女信息系统服务信息引导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人口计生委 二00五年十二月二日 基层育龄妇女信息系统服务信息引导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需要,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在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领域的引导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建设,提升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管理水平,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基层育龄妇女信息系统服务信息引导是利用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定期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象的个案信息,引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