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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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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3号)
【发布日期】 2005-12-08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
第13号
 
 
各有关单位: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已经2005年11月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八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2005年12月8日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信息报送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信息遵循真实、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的信息,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依法从事电力业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 报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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