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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银发[2005]387号
【发布日期】 2005-12-19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待缴库税款收缴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了《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各主管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收到此文后,请及时转发至辖区内代理国库的商业银行、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待缴库税款收缴工作,保障税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税务机关,是指直接负责税款征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待缴库税款,是指从异地缴纳和从第三方账户划缴的不能直接缴库的非现金税款。具体内容包括:
  (一)从异地(含国外)汇款缴纳到国库的税款。
  (二)从第三方账户划缴到国库的税款:
  1.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向次债务人(即纳税人的债务人)收取欠款缴库的款项;
  2.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扣收的纳税人涉税资金中,需要缴库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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