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大连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 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监管工作,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该办法已于2005年8月31日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会。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 (2005年8月31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监管工作,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资产评估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制度以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本办法予以自律惩戒: (一)违反资产评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 (二)违反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 (三)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和执业纪律; (四)违反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不履行相关义务; (五)其他应予惩戒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 自律惩戒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惩戒和教育相结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自律惩戒工作人员与相关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二章 自律惩戒的种类和实施 第五条 对存在违规行为应予自律惩戒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自律惩戒: (一)警告;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第六条 对存在违规行为应予自律惩戒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自律惩戒: (一)警告; (二)限期整改; (三)行业内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第七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自律惩戒,并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的自律惩戒工作。 中评协直接办理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涉及证券业务评估或具有重大影响的违规行为的自律惩戒。 依据本办法的规定,中评协授权地方协会对本辖区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自律惩戒。 第八条 对注册资产评估师予以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自律惩戒,由中评协作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产评估协会,认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存在的违规行为应当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应当将对注册资产评估师违规行为的调查结果、相关证明材料和处理意见上报中评协,由中评协根据违规事实作出自律惩戒决定。 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通过所在省级资产评估协会向中评协上报有关材料。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受到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自律惩戒的,同时取消其执业会员资格。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或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惩戒: (一)主动改正违规行为或主动消除、减轻违规行为后果; (二)主动向资产评估协会报告其违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