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发布《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计划的协议》项下的《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已于2005年12月正式签署并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原产地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计划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可享受优惠关税减让的产品,其原产地应遵循下列规则确定: 规则一:定义 本规则中: (一)"一成员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或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巴基斯坦)。 (二)"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是指实付或应付给出口人的货物在进口港从运输工具卸下后的价格。它包括货物的成本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保险费和运费。 (三)"海关估价协议"指WTO协议中《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四)"船上交货价格(FOB)"是指实付或应付给出口人的货物在指定出口港装上运输工具后的价格。它包括货物的成本和将货物运至运输工具所需的所有成本。 (五)"材料"包括组成成分、零件、部件、组件及/或已实际上构成另一个货物部分或已用于另一货物生产过程的货物。 (六)"原产货物"是指根据规则二的规定确定为原产的货物。 (七)"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是指规定材料已经过税号改变或特定制造或加工工序,或满足某一从价百分比标准,或者混合使用任何这些标准的规则。 (八)"间接材料"是指用于某一货物的生产、测试和检查,但没有实际性地组成到这一货物中的物品,又或者是一种用于与某一货物的生产有关的厂房维护或设备操作的物品,包括: 1.燃料与能源 2.工具、模具及铸模 3.用于设备及厂房维护的零件和材料; 4.用于生产或设备操作和厂房的润滑剂、润滑油、混合材料及其他材料; 5.手套、眼镜、鞋、衣服、安全装置及用品; 6.用于货物的测试或检查的设备、装置和用品; 7.催化剂和溶剂;及其他任何可被证明用于货物的生产但未构成货物组成部分的货物。 (九)"非原产材料"是指用于货物生产中的非任何一成员方原产的材料,以及不明原产地的材料。 (十)"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制造、生产、装配、加工、饲养、种植、繁殖、开采、提取、收获、捕捞、诱捕、采集、收集、狩猎和捕获。 规则二:原产地标准 本《协议》中,从一成员方进口的符合以下任何一项原产地要求的产品,应视为原产并可以享受优惠关税减让: (一)规则三明确规定的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或 (二)符合规则四、五或六规定的非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 规则三: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 下列产品应当视为符合规则二(一)所指的完全在一成员方获得或生产: (一)在一成员方收获、采摘或收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 (二)在一成员方出生和饲养的活动物; (三)在一成员方从上述第(二)项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 (四)在一成员方狩猎、诱捕、捕捞、水生养殖、收集或捕获所得的产品; (五)从一成员方领土、领水、海床或海床底土开采或提取的除上述第(一)至(四)项以外的矿物或其他天然生成物; (六)在一成员方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得的产品,但该成员方须按照国际法规定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及海床底土; (七)在一成员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海产品; (八)在一成员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加工船上仅从第(七)项产品中加工和/或制造所得的产品; (九)在一成员方从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修理的物品上回收的零件或原材料; (十)在一成员方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修理,仅适于用作弃置或部分原材料的回收,或者仅适于作再生用途的物品; (十一)在一成员方境内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碎料;和 (十二)仅用上述第(一)至(十一)项所列产品在一成员方加工获得的产品。 规则四:非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 (一)规则二(二)中,如原产于一成员方的成分在产品中不少于40%,则该产品应视为该方原产。 (二)计算本地增值成分应适用以下方法: 非原产材料的价格 X 100 %< 60% 船上交货价格(FOB) (三)非原产材料价值应为: 1.材料进口时的成本、运费加保险费价格(CIF);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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