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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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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2-29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规程》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规范化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制定和实施,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征纳行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变化,特别是2004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一系列规范所得税管理的文件,这些文件的出台,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总机构管理费提取、所得税汇算清缴等问题做了重新明确和规定。按照总局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所得税管理的实际情况,省局在充分听取基层国税机关和纳税人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规程》进行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规程》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规程(200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规范企业所得税征纳行为,促进企业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国家税务局有关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辖区各级国税机关和各类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

 

第二章 政策及税源管理

 

  第三条 各级国税局要认真贯彻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市(州)、县(市、区)国税局要认真贯彻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和省局制定的有关文件规定,建立健全请示、答复登记制度,凡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或属于本级税务机关权限范围以外的问题,必须向省局请示汇报。

  第四条 各级国税局要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和监控体系,及时、准确、全面掌握本辖区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数、税源分布情况及企业的盈亏状况,收集、整理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相关的资料。

  第五条 各级国税局要建立健全所得税纳税人税务登记台账、各类税务处理事项登记台账和所得税税源档案,及时掌握纳税人动态变化情况,对所得税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在本辖区排名前十位的企业要作为重点税源进行监控。

 

第三章 税基管理

 

  第六条 纳税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及时、真实、完整的核算各项收入、费用、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的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审核、备案)的下列税务处理事项,必须以正式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该事项的具体要求、省局规定的统一格式和填写说明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

  1.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纳税人申报时间为当年7—11月底;

  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纳税人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的2个月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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