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 现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查处证券违法行为,规范冻结、查封工作,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冻结、查封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 第三条 冻结、查封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经法律部门审查,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制作决定书、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实施。 第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案件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及派出机构在对证券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审理或者执行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冻结、查封: (一)已经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 (二)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 (三)已经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 (四)可能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 (五)其他需要及时冻结、查封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 (一)涉案当事人本人开立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或由其实际控制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以及与其有关联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中存放的违法资金、证券,部分已经被转移或者隐匿的; (二)被举报的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已经或者将要被转移、隐匿并提供具体的转移或者隐匿线索的;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