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9号 为保证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顺利通关,根据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现将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公告如下: 一、报关单填制规范中的“原产地证书代码”和“优惠贸易协定代码” “原产地证书代码”为“Y”。 “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目前为:“01”、“02”、“03”、“04”、“05”、“06”、“07”、“08”。 填制要求: 属于“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1”; 属于“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2”; 属于“内地与香港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香港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3”; 属于“内地与澳门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澳门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4”; 属于“对非洲特惠待遇”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5”; 属于“台湾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