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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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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9号
【发布日期】 2005-12-31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对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9号
 
 
  为保证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顺利通关,根据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现将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公告如下:
  一、报关单填制规范中的“原产地证书代码”和“优惠贸易协定代码”
  “原产地证书代码”为“Y”。
  “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目前为:“01”、“02”、“03”、“04”、“05”、“06”、“07”、“08”。
  填制要求:
  属于“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1”;
  属于“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2”;
  属于“内地与香港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香港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3”;
  属于“内地与澳门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澳门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4”;
  属于“对非洲特惠待遇”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5”;
  属于“台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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