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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保税物流园区货物的统计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71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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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71号
【发布日期】
2005-12-31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对保税物流园区货物的统计办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71号
为适应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监管要求,全面掌握“保税物流中心园区”货物的流向、流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34号令),现就保税物流园区货物的统计办法公告如下:
一、增设“物流园区”代码
增设海关经营单位代码第五位“7”,表示“物流园区”。凡设在物流园区内、在海关注册登记并经营物流园区业务的企业,其经营单位的编码第五位必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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