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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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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2-31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
为切实保障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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