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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字体:
【发布部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
【发布日期】 2005-12-31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
 
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商务部、海关总署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 薄熙来、署长: 牟新生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履行我国在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承担的义务,加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关行政法规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
  本办法所称两用物项和技术是指前款有关行政法规管制的物项和技术。
  第三条 商务部是全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
  第四条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和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1,以下简称 《管理目录》)。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情况对《管理目录》进行调整,并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五条 商务部委托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
  许可证局和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许可证局的统一管理下,负责委托范围内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发证工作。《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名单》附后(见附件2)。
  第六条 以任何方式进口或出口,以及过境、转运、通运《管理目录》中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均应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许可证格式见附件3)。
  两用物项和技术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适用前款规定。
  两用物项和技术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第七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时,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海关凭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并办理验放手续。
  第八条 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其拟出口的物项和技术存在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风险的,无论该物项和技术是否列入《管理目录》,都应当申请出口许可,并按照本办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出口经营者在出口过程中,如发现拟出口的物项和技术存在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风险的,应及时向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采取措施中止合同的执行。
  第九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进出口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海关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经营者未向海关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进出口经营者自行承担。
  海关有权对进出口经营者进口或者出口的商品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进出口经营者应按规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口或者出口许可,或者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属于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商务部审定。对进出口经营者未能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或者商务部相关证明(格式见附件4)的,海关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实施临时进出口管制的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和签发
 
  第十一条 进出口经营者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后,凭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发证机构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在京的中央企业向许可证局申领),其中:
  (一)核、核两用品、生物两用品、有关化学品、导弹相关物项、易制毒化学品和计算机进出口的批准文件为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者出口批复单。其中,核材料的出口凭国防科工委的批准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凭《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批复单》或《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批复单》申领进出口许可证。
  (二)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的批准文件为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发的监控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核准单。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向许可证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第十二条 通过对外交流、交换、合作、赠送、援助、服务等形式出口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视为正常出口,出口经营者应按规定申请出口许可,并按本办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第十三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实行网上申领。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进出口经营者公函(介绍信)原件、进出口经营者领证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网上报送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表。
  如因异地申领等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他人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被委托人应提供进出口经营者出具的委托公函(其中应注明委托理由和被委托人身份)原件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 发证机构收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含电子文本、数据)和相关材料并经核对无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
  第十五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同时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备注栏内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同一合同项下的同一商品如需分批办理出口许可证,出口经营者应在申领时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相应份数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准文件。同一次申领分批量最多不超过十二批。
  “非一批一证”制是指每证在有效期内可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超过十二次,由海关在许可证背面“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批核减数量;“一批一证”制是指每证只能报关使用一次;“一证一关”制是指每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使用。
  第十六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办理海关手续联;第二联为海关留存核对联;第三联为银行办理结汇联;第四联为发证机构留存联。
  第十七条 进出口经营者在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时,应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严禁以假合同、假文件等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第三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八条 “一批一证”制的大宗、散装的两用物项在报关时溢装数量不得超过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所列出口数量的5%。“非一批一证”制的大宗、散装两用物项,每批进口时,按其实际进口数量进行核扣,最后一批进口物项报关时,其溢装数量按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并在规定的溢装上限5%内计算。
  第十九条 赴境外参加或举办展览会运出境外的展品,参展单位(出口经营者)应凭出境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部门批准办展的文件,按规定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并按本办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对于非卖展品,应在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非卖展品”字样。参展单位应在展览会结束后六个月内,将非卖展品如数运回境内,由海关凭有关出境时的单证予以核销。在特殊情况下,可向海关申请延期,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条 运出境外的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货样或实验用样品,视为正常出口,出口经营者应按规定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并按本办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的,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的规定执行,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二十二条 对于民用航空零部件等两用物项和技术以特定海关监管方式出口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凡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和出口配额管理商品的,出口经营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仅限于申领许可证的进出口经营者使用。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造。
  第二十五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应在批准的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动失效,海关不予验放。
  第二十六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跨年度使用时,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逾期发证机构将根据原许可证有效期换发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证面内容。 如需对证面内容进行更改,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进出口许可,并凭原许可证和新的批准文件向发证机构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证面的进口商、收货人应分别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收货单位相一致;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证面的出口商、发货人应分别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发货单位相一致。
  第二十九条 已领取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生遗失的,进出口经营者应当立即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构及许可证证面注明的口岸地海关书面报告,并在全国性经济类报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构凭遗失声明,并核实该证确未通关后,可注销该许可证,并依据原许可证内容签发新证。
  第三十条 进出口经营者应妥善保存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的文件和有关资料五年,以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商务部或海关举报进出口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商务部和海关应为举报者保密,并依法对违规行为予以查处。对查证属实的,主管机关按有关规定可给予举报者奖励。
  第三十二条 发证机构应及时传送发证数据,保证进出口经营者顺利报关和海关核查;对海关反馈的核查数据应认真核对,定时检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使用情况并找出存在的问题。许可证局应当每季度将核对后的海关反馈核查数据报商务部。
  第三十三条 各发证机构不得越权或者超范围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越权或者超范围发放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无效。
  对于前款所涉进出口许可证,一经查实,商务部予以吊销。对海关在实际监管或者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的涉及上述许可证的问题,发证机构应当给予明确回复。
  第三十四条 商务部授权许可证局对各发证机构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为发证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重点是检查是否有越权或者超发证范围违章发证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的问题。检查的方式,实行各发证机构定期或者不定期自查与许可证局抽查相结合的办法。 许可证局应当将检查的情况向商务部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进出口两用物项和技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走私两用物项和技术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商务部依法吊销其许可证,并可给予警告,或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未将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非卖展品按期如数运回由海关核销的,由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商务部和出境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机构。商务部可给予该组展单位和参展单位警告,或对组展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商务部可自第三十五条至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禁止违法行为人从事有关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越权或者超范围发证的发证机构,商务部可暂停或者取消对其发证委托。
  第四十一条 发证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商务部对委托的发证机构进行调整时,自调整之日起,原发证机构不得再签发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经营者在发证机构调整前申领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和海关总署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3年第9号令),商务部、海关总署2003年第74号公告,《海关总署关于保税区内企业经营航空发动机修理等业务出境监管问题的通知》(署法发(2004)235号),《海关总署办公厅 外经贸部办公厅关于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证件海关验放问题的通知》(署办发(2002)89号),《政法司、监管司关于明确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海关监管问题的通知》(政法函(2004)2号)同时废止。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2004年27号令)和《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2004年28号令)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附件:1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说明:
  一、本目录分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商品名称及描述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等相关行政法规所附清单和名录以及国家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临时管制或特别管制的物项和技术。
  三、如本目录所列物项和技术的商品名称及描述与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法律规定为准。
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一、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名录所列物项
序号 商品名称 描述 海关编码 类别
1 N,N-二(2-氯乙基)乙胺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2921193000 1
2 N,N-二(2-氯乙基)甲胺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2921194000 1
3 三(2-氯乙基)胺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2921195000 1
4 2-氯乙基氯甲基硫醚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2930909013 1
5 二(2-氯乙基)硫醚(即芥子气)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2930909014 1
6 二(2-氯乙硫基)甲烷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2930909015 1
7 1,2-二(2-氯乙硫基)乙烷(倍半芥气)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2930909016 1
8 1,3-二(2-氯乙硫基)正丙烷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2930909017 1
9 1,4-二(2-氯乙硫基)正丁烷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2930909018 1
10 1,5-二(2-氯乙硫基)正戊烷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2930909019 1
11 二(2-氯乙硫基甲基)醚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2930909021 1
12 二(2-氯乙硫基乙基)醚(氧芥气)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2930909022 1
13 烷基硫代膦酸烷S-2-二烷氨基乙酯(包括相应烷基化盐,质子化盐,烷基指甲,乙,正丙,异丙基)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2930909026 1
14 2-氯乙烯基二氯胂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2931000013 1
15 二(2-氯乙烯基)氯胂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2931000014 1
16 三(2-氯乙烯基)胂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2931000015 1
17 烷基氟膦酸烷酯,10碳原子以下(烷基指甲,乙,正丙,异丙基,例如:沙林,梭曼)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2931000016 1
18 二烷氨基氰膦酸烷酯,10碳原子以下(烷基指甲,乙,正丙,异丙基,例如:塔崩)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2931000017 1
19 烷基膦酰二氟(烷基指甲,乙,正丙,异丙基,例如,DF:甲基膦酰二氟)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2931000018 1
20 烷基亚膦酰烷基-2-二烷氨基乙酯(包括相应烷基化盐或质子化盐)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2931000011 1
21 氯沙林、氯梭曼(氯沙林即甲基氯膦酸异丙酯,氯梭曼即甲基氯膦酸频那酯)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2931000012 1
22 石房蛤毒素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3002901000 1
23 蓖麻毒素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3002902000 1
24 三氯化砷 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关键前体的化学品 2812104400 1
25 全氟异丁烯(八氟异丁烯,即PFIB:1,1,3,3,3-五氟-2-三氟甲基-1-丙烯) 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关键前体的化学品 2903301000 1
26 3,3-二甲基丁-2-醇(频哪基醇) 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关键前体的化学品 2905191000 1
27 2,2-二苯基-2-羟基乙酸(二苯羟乙酸;二苯乙醇酸) 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关键前体的化学品 2918191000 1
28 二烷氨基乙基-2-氯及相应质子盐(其中烷基指甲、乙、正丙或异丙基) 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关键前体的化学品 2921196000 1
29 其他二烷氨基乙-2-醇及质子化盐(烷基指正丙或异丙基) 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关键前体的化学品 2922192900 1
30 二烷氨基膦酰二卤(其中烷基指甲、乙、正丙或异丙基) 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关键前体的化学品 2929902000 1
31 二烷氨基膦酸二烷酯(其中烷基指甲、乙、正丙或异丙基) 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关键前体的化学品 2929903000 1
32 胺吸膦(硫代磷酸二乙基-S-2-二乙氨基乙酯及烷基化或质子化盐) 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关键前体的化学品 2930909023 1
33 烷基氨基乙-2-硫醇及相应质子盐 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关键前体的化学品 2930909024 1
34 硫二甘醇(二(2-羟乙基)硫醚,硫代双乙醇) 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关键前体的化学品 2930909025 1
35 含一磷原子与甲、乙、丙基结合化合物(不包括地虫磷) 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关键前体的化学品 2930909027 1
36 二苯乙醇酸-3-奎宁环酯(即BZ) 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关键前体的化学品 2933391000 1
37 奎宁环-3-醇 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关键前体的化学品 2933392000 1
38 氢氰酸(包括氰化氢) 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原料的化学品 2811191000 1
39 氯化亚砜(亚硫酰氯,氧氯化硫) 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原料的化学品 2812101000 1
40 氧氯化磷(即磷酰氯,三氯氧磷) 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原料的化学品 2812102000 1
41 碳酰二氯(光气) 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原料的化学品 2812103000 1
42 一氯化硫(氯化硫) 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原料的化学品 2812104100 1
43 二氯化硫 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原料的化学品 2812104200 1
44 三氯化磷 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原料的化学品 2812104300 1
45 五氯化磷 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原料的化学品 2812104500 1
46 五硫化二磷 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原料的化学品 2813900010 1
47 氰化钠(山奈(固)、山奈奶(液)) 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原料的化学品 2837111000 1
48 氰化钾(山奶钾) 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原料的化学品 2837191000 1
49 氯化氰 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原料的化学品 2851002000 1
50 三氯硝基甲烷(氯化苦,硝基氯仿) 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原料的化学品 2904903000 1
51 频哪酮 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原料的化学品 2914190010 1
52 二苯乙醇酸甲酯(包括其酸酐,酰卤化物,过氧化物和过氧酸及该号的衍生物) 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原料的化学品 2918199010 1
53 亚磷酸三甲酯 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原料的化学品 2920901100 1
54 亚磷酸三乙酯 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原料的化学品 2920901200 1
55 亚磷酸二甲酯 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原料的化学品 2920901300 1
56 亚磷酸二乙酯 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原料的化学品 2920901400 1
57 二甲胺 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原料的化学品 2921110010 1
58 二甲胺盐酸盐 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原料的化学品 2921110020 1
59 三乙醇胺 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原料的化学品 2922131000 1
60 三乙醇胺盐酸盐 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原料的化学品 2922132020 1
61 乙基二乙醇胺 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原料的化学品 2922193000 1
62 甲基二乙醇胺 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原料的化学品 2922194000 1
63 3-羟基-1-甲基哌啶 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原料的化学品 2933399030 1
64 3-奎宁环酮 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原料的化学品 2933399040 1
二、易制毒化学品
1 麻黄碱(麻黄素,盐酸麻黄碱) 可用于制造毒品 2939410010 1
2 硫酸麻黄碱 可用于制造毒品 2939410020 1
3 消旋盐酸麻黄碱 可用于制造毒品 2939410030 1
4 草酸麻黄碱 可用于制造毒品 2939410040 1
5 伪麻黄碱(伪麻黄素,盐酸伪麻黄碱) 可用于制造毒品 2939420010 1
6 硫酸伪麻黄碱 可用于制造毒品 2939420020 1
7 盐酸甲基麻黄碱 可用于制造毒品 2939490010 1
8 消旋盐酸甲基麻黄碱 可用于制造毒品 2939490020 1
9 去甲麻黄碱及其盐 可用于制造毒品 2939490030 1
10 供制农药用麻黄浸膏粉 可用于制造毒品 1302199011 1
11 供制农药用麻黄浸膏 可用于制造毒品 1302199012 1
12 供制医药用麻黄浸膏粉 可用于制造毒品 1302199091 1
13 供制医药用麻黄浸膏 可用于制造毒品 1302199092 1
14 其他麻黄浸膏粉 可用于制造毒品 1302199093 1
15 其他麻黄浸膏 可用于制造毒品 1302199094 1
16 药料用麻黄草粉 可用于制造毒品 1211903910 1
17 香料用麻黄草粉 可用于制造毒品 1211905010 1
18 其他用麻黄草粉 可用于制造毒品 1211909910 1
19 麻黄碱盐类单方制剂[指盐酸(伪)麻黄碱片,演算麻黄碱注射剂,硫酸麻黄碱片] 可用于制造毒品 3004409010 1
20 胡椒醛(洋茉莉醛、3,4-亚甲二氧基苯甲醛、天芥菜精) 可用于制造毒品 2932930000 1
21 黄樟脑(4-烯丙基-1,2-亚甲二氧基苯) 可用于制造毒品 2932940000 1
22 异黄樟脑(4-丙烯基-1,2-亚甲二氧基苯) 可用于制造毒品 2932910000 1
23 麦角新碱 可用于制造毒品 2939610010 1
24 麦角胺 可用于制造毒品 2939620010 1
25 麦角酸 可用于制造毒品 2939630010 1
26 苯丙酮(1-苯基-2-丙酮) 可用于制造毒品 2914310000 1
27 N-乙酰邻氨基苯酸 可用于制造毒品 2924299020 1
28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可用于制造毒品 2932920000 1
29 高锰酸钾 可用于制造毒品 2841610000 1
30 乙酸酐(醋酸酐) 可用于制造毒品 2915240000 1
31 黄樟油 可用于制造毒品 3301299010 1
32 苯乙酸 可用于制造毒品 2916340010 1
33 氯化氢(盐酸) 可用于制造毒品 2806100000 1
34 硫酸 可用于制造毒品 2807000010 1
35 甲苯 可用于制造毒品 2902300000 1
36 乙醚 可用于制造毒品 2909110000 1
37 丙酮 可用于制造毒品 2914110000 1
38 丁酮[甲基乙基(甲)酮] 可用于制造毒品 2914120000 1
39 邻氨基苯甲酸(氨茴酸) 可用于制造毒品 2922431000 1
40 哌啶(六氢吡啶) 可用于制造毒品 2933321000 1
41 氯仿(三氯甲烷) 可用于制造毒品 2903130000 1
42 二氢黄樟素 可用于制造毒品 2932999050 1
Ⅱ、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一、核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
  (一)、核材料
1 天然铀 及其化合物 包括呈金属、合金、化合物或浓缩物形态的各种材料 2844100000 1
2 贫化铀、钍及其化合物 包括呈金属、合金、化合物或浓缩物形态的各种材料 2844300000 1
3 铀-235浓缩铀、钚及其化合物 包括呈金属、合金、化合物或浓缩物形态的各种材料 2844200000 1
4 铀-233及其化合物 包括呈金属、合金、化合物或浓缩物形态的各种材料 2844409010 1
(二)、核反应堆及为其专门设计的设备和部件
5 核反应堆 8401100000 1
6 核反应堆压力容器(包括其顶板) 专门设计或制造来用于容纳核反应堆的堆芯 8401409010 1
7 核反应堆燃料装卸机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在核反应堆中插入或取出燃料的操作设备。 8428900020 1
8 核反应堆控制棒和设备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控制核反应堆裂变过程的棒、支承结构或悬吊结构、棒驱动机构或棒导向管。 8401409020 1
9 核反应堆压力管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容纳核反应堆燃料元件和一次冷却剂的压力管, 工作压力超过5.1MPa (740psi) 8401409030 1
10 锆管(铪与锆的重量比低于1:500)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核反应堆中在任何12个月期间给任一接受国的数量超过500kg, 而且其中铪与锆的重量比低于1:500的锆金属和合金的管或组件。 8109900010 1
11 一次冷却剂泵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循环核反应堆用一次性冷却剂的泵。包括防止一次冷却剂渗漏的精密密封或多种密封的系统、全密封驱动泵, 有惯性质量系统的泵, 及鉴定为NC-1或相当标准的泵。 8413709020 1
12 核反应堆内部构件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核反应堆的“核反应堆内部构件”, 包括堆芯支承柱、燃料通道、热屏蔽层、堆芯缓冲层、堆芯栅格板和扩散板。 8401402000 1
13 热交换器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核反应堆的一次冷却剂回路的热交换器; 对有一个中间液态金属冷却回路的液态金属快增殖堆, 用于将一回路侧的热量输送到中间冷却回路的热交换器。 8419500010 1
14 蒸汽发生器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上述核反应堆内生成的热量(一回路侧)输送到进水(二回路侧)以产生蒸汽。 8419500020 1
15 中子探测和测量仪表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测定核反应堆堆芯内中子通量的中子探测和测量仪表 9030899010 1
  (三)、核反应堆用非核材料
16 氘及其氘化物(重水除外) 任一接受方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收到的供核反应堆用的数量超过200kg氘原子的氘以及氘与氢原子之比超过1:5000的任何其他氘化物。 2845900010 1
17 重水(氧化氘) 任一接受方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收到的供核反应堆用的数量超过200kg氘原子且氘与氢原子之比超过1:5000的重水(氧化氘)。 2845100000 1
18 核级石墨 任一接受方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收到的供核反应堆用的数量超过3×104 kg (30t)、纯度高于百万分之五硼当量、密度大于1.50g/cm3的石墨。 3801100010 1
  (四)、辐照元件后处理厂以及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设备
19 辐照元件切割机 这种设备用于切开燃料包壳, 使辐照核材料能够被溶解。包括专门设计的金属切割机, 可能采用先进设备(如激光器)及专门设计或制造供后处理厂用来切割或剪切辐照燃料组件、燃料棒束或棒的遥控设备。 8461500010;8456100010 1
20 溶解器 专门设计或制造供后处理厂用来溶解辐照核材料, 并能承受热、腐蚀性强的液体以及能远距离装料核维修的临界安全容器(例如小直径、环形或平板式的容器)。溶解器通常接受切碎了的乏燃料。在这种临界安全的容器内, 辐照核材料被溶解在硝酸中, 而剩余的壳片从工艺液流中被去掉。 2
21 溶剂萃取器和溶剂萃取设备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辐照填料后处理厂的溶剂萃取器,例如填料塔或脉冲塔、混合澄清器或离心接触器。溶剂萃取器必须能耐硝酸的腐蚀作用。溶剂萃取器通常由低碳不锈钢、钛、锆或其他优质材料, 按极高标准(包括特种焊接和检查以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加工制造而成。溶剂萃取器既接受溶解器中出来的辐照燃料的溶液,又接受分离铀、钚和裂变产物的有机溶液。溶剂萃取设备通常设计得能满足严格的运行参数,例如很长的运行寿命,毋需维修或易于更换、操作和控制简便以及可适应工艺条件的各种变化。 2
22 化学溶液保存或贮存容器 专门设计或制造为辐照燃料后处理厂用的保存或贮存容器。这种保存或贮存容器必须能耐硝酸的腐蚀作用。保存或贮存容器通常用低碳不锈钢、钛或锆或其他优质材料制造。保存或贮存容器可设计成能远距离操作和维修, 而且它们可具有下述控制核临界的特点: (1) 壁或内部结构至少有2%的硼当量, 或 (2) 对于圆柱状容器来说, 最大直径175mm (7in), 或 (3) 对于平板式或环形容器来说, 最大宽度75 mm (3in)。 2
23 硝酸钚到氧化钚的转化系统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将硝酸钚转化为氧化钚、经特别配置以避免临界和辐射影响并且将毒性危害减到最小的完整系统。在大多数后处理设施中, 这个最后的流程包括将硝酸钚溶液转变成二氧化钚。主要功能是: 流程进料贮存和调节、沉淀和固/液分离、煅烧、产品装运、通风、废物管理和流程控制。 2
24 氧化钚到金属钚的生产系统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生产金属钚、经特别配置以避免临界和辐射影响并且将毒性危害减到最小的完整系统。这个流程可能与后处理设施有关, 它涉及: 通常用强腐蚀性氟化氢使二氧化钚氟化, 产生氟化钚; 然后用高纯度钙金属使氟化钚还原, 产生金属钚和氟化钙渣。这个流程的主要功能是: 氟化(例如涉及用贵金属制造或作衬垫的设备)、金属还原(例如用陶瓷坩锅)、渣的回收、产品装运、通风、废物管理和流程控制。 2
  (五)、 用于制造核反应堆燃料元件的工厂和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设备
25 用于制造核反应堆燃料元件的工厂和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设备 核燃料元件是由核出口管制清单第一部分核材料所述的一种或多种源材料或特种可裂变材料制造的。对于氧化物燃料这一种最常用的燃料类型, 常用芯块压制、烧结、研磨和分级的设备。直到密封于包壳内, 混合氧化物燃料是在手套箱内操作的(或等效的箱体)。在所有情况下, 燃料被密封于一个合适的包壳内, 这种包壳是设计作为包装燃料的第一层外壳, 以便在反应堆运行时提供适当的性能和安全。此外, 在所有情况下, 为保证可预计的和安全的燃料性能, 必须按照最高标准精确控制流程、程序和设备。 2
26 通常直接接触或加工或控制核材料生产流程的设备 2
27 将核材料封入包壳的设备 2
28 检验包壳或密封完整性的设备 2
29 检验密封燃料的最终处理的设备 2
30 全自动芯块检查台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检验燃料芯块的最终尺寸和表面缺陷。 9022199010;9022290010 1
31 自动焊接机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将端塞焊接于燃料细棒(或棒)。 8515800010;8468200010 1
32 自动化测试和检查台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检验燃料细棒(或棒)成品密封性。典型地包括设备用于: (a) 细棒(或棒)端塞焊缝X射线监测, (b)冲压细棒(或棒)的氦检漏, (c)细棒(或棒)的g射线扫描以检验内部燃料芯块的正确装载。 2
(六)、 铀同位素分离厂以及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除分析仪器外的)设备:
33 同位素气体离心机 气体离心机通常由一个(或几个)直径在75mm(3in)和400mm(16in)之间的薄壁圆筒组成。圆筒处在真空环境中并且以大约300m/s或更高的线速度旋转, 旋转时其中轴线保持垂直。为了达到高的转速,旋转构件的结构材料必须具有高的强度/密度比, 而转筒组件及其单个构件必须按高精度公差来制造以便使不平衡减到最小。与其他离心机不同, 浓缩铀用的气体离心机的特点是: 在转筒室中有一个(或几个)盘状挡板和一个固定的管列用来供应和提取UF6气体, 其特点是至少有三个单独的通道, 其中两个与从转筒轴向转筒室周边伸出 8401200000 1
34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同位素分离的气体离心机的组件和构件 2
35 同位素气体离心机转筒组件 用本节注释部分离心机转动构件所用材料的一种或一种以上高强度/密度比材料制成的若干薄壁圆筒或一些相互连接的薄壁圆筒; 如果是相互连接的, 则圆筒通过以下同位素气体离心机环或波纹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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