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 局 长 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