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五年九月十三日 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55号)和财政部《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财预(2000)1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为加强和促进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三条 专项补助经费必须按规定“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保证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或抵顶地方财政预算拨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