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内含价值报告编制指引》的通知 保监发〔2005〕83号 各寿险公司,各养老保险公司,各健康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筹备组: 为科学衡量人身保险业发展状况,建立统一的价值评价标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研究制定了《人身保险内含价值报告编制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6年7月1日之前,各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将2005会计年度内含价值报告上报中国保监会。 二、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各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将上一会计年度内含价值报告作为《精算报告》的第七部分,于每年4月30日之前上报中国保监会。 三、人寿保险公司应当上报内含价值报告,但开业不足3年并且当年保费收入不足2亿元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豁免上报;养老保险公司和健康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免予上报。 以上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2005年9月22日 人身保险内含价值报告编制指引 第一部分 总则 一、为科学衡量人身保险业发展状况,建立统一的价值评价标准,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分公司。 三、本指引适用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定的所有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以下简称适用业务)。 四、内含价值,是指在充分考虑总体风险的情况下,适用业务对应的资产未来产生的收益中可以分配给股东的利益的现值。 第二部分 目的及使用 五、内含价值报告的目的,在于帮助理解保险公司的价值及其变化,判断其发展的基础是否健全、有利润和可持续。 六、内含价值报告可用于以下方面: (一)评价行业发展; (二)评估公司价值,如兼并、收购、上市时的估值以及证券分析等; (三)评估公司管理绩效; (四)为公司内部决策提供参考; (五)其他用途。 七、使用内含价值报告,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一)内含价值不是公司价值的惟一衡量方法。可以用其他方法评估公司价值并得到不同的合理结果; (二)内含价值评估受到经济环境和经营环境的影响。使用者应当充分理解内含价值的变化及原因。 第三部分 组成及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