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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职工技能大赛组织委员会关于给予2005年中央企业职工技能大赛优秀选手物质奖励的决定
【字体:
【发布部门】 中共中央其他各部委组及地方各委各组  
【发文字号】 技组办字[2005]8号
【发布日期】 2005-12-31
【实施日期】 2005-12-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央企业职工技能大赛组织委员会关于给予2005年中央企业职工技能大赛优秀选手物质奖励的决定


各中央企业:
  根据国资委、劳动保障部《关于举办2005年中央企业职工技能大赛的通知》(国资发群工[2005]90号)精神和有关奖励办法,经大赛组委会研究决定,各中央企业对获得2005年中央企业职工技能大赛维修电工、焊工决赛前30名选手,以不低于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维修电工、焊工决赛第1至5名选手徐鑫明、殷勇等10名优秀选手各奖励2万元。
  二、维修电工、焊工决赛第6至15名选手郑珊廷、孟现东、等20名优秀选手各奖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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