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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2-31
【实施日期】 2005-12-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为了规范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行为,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投资者权益,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公司起草了《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该稿已充分征求业内各方面意见,并获主管部门原则同意。
  为广泛征求意见,集思广益,现将《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布(有关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也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可到交易所网站查询),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06年1月 9日前反馈至我公司。
  联系方式如下:
  传  真:8610-66210938
  电子信箱:YWWANG@CHINACLEAR.COM.CN
     HWANG@CHINACLEAR.COM.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邮  编:10003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附件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债券现券
第一节 债券登记
第二节 债券托管
第三节 现券结算
第三章 债券回购
第一节 资金结算
第二节 质押品管理
第三节 违约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行为,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与债券交易的结算业务,但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外。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债券交易包括债券现券交易及回购交易。债券回购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回购,包括国债回购与企业债回购。
第四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实行结算参与人法人结算制度。在接到证券交易所传送的债券交易成交数据后,本公司分别与各结算参与人法人按本细则的规定完成清算,并组织与各结算参与人法人交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本公司可以采取其他结算方式。
第五条 本公司作为共同交收对手方与结算参与人进行债券交易的结算。结算参与人应按本细则规定,以法人自己名义与本公司完成结算事项。结算参与人应与客户签定《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与客户完成结算事项。
客户违约的,结算参与人有权按照《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的约定处置客户用于回购的债券;结算参与人擅自动用客户资金或证券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客户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的约定,向结算参与人追索。客户向结算参与人追索,不影响本公司按照业务规则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成的清算交收。
第二章 债券现券
 
第一节 债券登记

第六条 如无特别规定,本公司设立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实行债券的无纸化管理;债券持有人持有债券的事实依据电子登记簿记系统记录结果确认。
第七条 债券应当登记在债券持有人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中。
经本公司认可,债券也可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名义持有人应当负责对其客户持有的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余额及其变更情况进行记录。名义持有人应该按本公司的要求向本公司提供其名下的债券权益所有人资料。
第八条 本公司对债券登记申请人有效送达的登记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债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供的登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债券登记包括债券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债券登记申请人指债券发行人、债券持有人、证券公司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有效送达的登记资料指债券登记申请人直接送达或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间接送达本公司的书面文件或电子文件。
第九条 企业债券发行人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债券初始登记业务前,应当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
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当向本公司提供授权书,授权专人为其与本公司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全权办理债券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当在刊登债券上市公告书五个交易日前向本公司申请办理企业债券初始登记。
第十一条 债券发行人申请办理企业债券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证券登记申请表;
(二)国家有权部门关于企业债券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
(三)债券发行承销协议、债券担保协议或有权部门批准免予担保的文件;
(四)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外的途径发行的企业债券持有人名册清单(持有人名册清单应包括债券代码、持有人证券账户号或席位号、持有人全称、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企业债券的数量、司法冻结状态等内容,并在每页加盖债券发行人印章);
(五)债券发行人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指定联络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七)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通过招投标或其他方式初始发行成功后的国债,本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确认的结果办理发行登记。
国债通过交易所挂牌分销后,本公司根据交易所确认的分销结果,将相应的国债登记到持有人证券账户中;通过合同分销的国债,本公司根据交易所确认的国债场外分销数据,将相应的国债登记到持有人证券账户中。
第十三条 由于发行人的原因导致债券发行登记错误,发行人向本公司申请更正的,只有在相关债券持有人向本公司出具经公证的同意函,或发行人提交已经生效的可据更正的司法裁决,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更正依据后,本公司才予以办理更正手续。
第十四条 债券变更登记包括交易所场内交易过户登记、非交易过户登记及其他变更登记。
办理非交易过户登记限于以下情形:
(一)司法裁决过户;
(二)继承、捐赠、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
(三)法人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业务规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变更登记指司法冻结、质押、锁定等业务引起的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本公司根据证券公司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的委托,依据交易所场内交易的交收结果,办理交易所场内交易债券的过户登记。证券公司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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