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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05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农村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专病) 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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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文字号】 国中医药办发〔2005〕51号
【发布日期】 2005-12-31
【实施日期】 2005-12-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05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农村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专病) 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发〔2005〕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和学术水平,根据农村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项目的总体部署,我局在2004年组织开展中西部地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农村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的基础上,继续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工作,并将范围扩展至全国。现将有关申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政府举办的农村医疗机构,县级中医医院、民族医医院和乡镇卫生院。
  二、申报条件
  (一)所申报专科(专病)应为省级或市(地)级中医或民族医重点专科(专病),个别中医、民族医特色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要求。
  (二)专科(专病)中医、民族医特色突出,临床疗效显著,人才梯队结构合理,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三)具有较好的开展专科(专病)的基础设施条件,专科(专病)门诊量所占比例较高。
  (四)医院运行机制良好,管理科学规范,服务质量优良。
  (五)有特色专科(专病)建设规划和具体措施,建设经费落实。
  (六)医院重视行业作风建设,医德医风良好。
  三、申报程序与数量
  (一)申报单位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农村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单位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见附件2),报送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二)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2005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农村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项目分省分配方案》(见附件1)中确定的数量等额报送我局医政司。我局将组织专家对报送的项目申报书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取消该单位的申报资格,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重新组织申报。在我局审核意见未下达前,相关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不得将中央财政补助经费下拨建设单位。
  (三)每个县级行政区划最多只能申请1个名额;已经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和民族医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单位的县级行政区划不再申请;2005年初已经被确定有此项目建设的县级行政区划,不再申请。
  (四)项目建设经费由项目单位所在省、地(市)、县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共同承担,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项目建设单位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附件: 1.
2005年建设项目分省分配方案 (专病)
 
省份 2005年项目数
北京 2
天津 2
河北 9
山西 7
内蒙古 4
辽宁 7
吉林 6
黑龙江 6
上海 2
江苏 8
浙江 8
安徽 4
福建 8
江西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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