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信息产业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 《信息产业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5年11月7日第十六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信息产业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产业部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和废止,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信息产业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信息产业部的权限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确定的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规定,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立法原则和立法程序。 第四条 涉及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由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以下称政策法规司)在规章立法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规章制定计划; (二)组织规章专题调研工作; (三)起草、组织起草综合性规章; (四)审查、协调各司局起草的规章送审稿; (五)组织起草和审查联合规章; (六)组织答复国务院各职能部门征求规章的意见; (七)组织对规章的解释、修改和废止; (八)负责规章备案工作。 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各职能司局(以下称司局)在规章立法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提出规章年度立项建议; (二)起草涉及本司局职能的规章; (三)协助政策法规司起草联合规章; (四)配合政策法规司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五)配合政策法规司答复国务院各职能部门征求规章的意见; (六)配合政策法规司对规章进行解释; (七)提出规章修改和废止的建议; (八)监督规章立法工作。 第二章 立 项 第七条 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