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关于严格执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加快淘汰非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通知》的通知 建办城函[2005]80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水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联合颁发的《关于严格执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加快淘汰非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通知》(京建材[2005]109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借鉴推广。 希望各地,特别是缺水城市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和《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要求,严格执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标准,进一步加大推广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力度,加快淘汰非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