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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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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2-29
【实施日期】 2005-12-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2005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年报准则》和本所相关文件,严格按照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2005年年度报告。
  二、上市公司应当在2006年4月30日前完成2005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且不得晚于2006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06年4月30日前披露2005年年度报告的,应当在2006年4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自2006年5月1日起对其股票实施停牌,直至其公布年度报告。在2006年6月30日前仍无法完成2005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本所将自2006年7月3日起对其股票复牌,同时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三、根据均衡披露原则,本所在上市公司预约时间的基础上,每日最多安排25家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与本所约定的时间,安排2005年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并按时披露。
  确属特殊原因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并明确新的披露时间,本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指定网站将及时更新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上市公司预计2005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或者业绩与2004年度相比大幅度变动,但未在2005年第三季报中进行业绩预告,或者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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