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财政部 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变更) 人事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劳社部发[2005]36号
【发布日期】 2005-12-29
【实施日期】 2005-12-2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厅(局): 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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