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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为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提供转让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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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2-28
【实施日期】 2005-12-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为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提供转让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席位持有机构:
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了“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莞深收益”)。经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所自2005年12月29日起为“莞深收益”提供转让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本通知所称“莞深收益”是指由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面值总额为5.8亿元,存续期18个月,本息每6个月支付一次,自2005年12月29日起计息,2007年6月28日到期支付最后一次本息。
  二、本所通过大宗交易系统为“莞深收益”提供转让服务,转让服务时间自2005年12月29日起至2007年6月28日止。
  三、“莞深收益”的转让简称为“莞深收益”,转让代码为119001。
  四、持有深圳A股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以参与“莞深收益”的转让。
  五、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A股席位代理投资者参与“莞深收益”转让,持有A股席位和国债专席的其他机构可以通过其持有席位直接参与转让。
  参与“莞深收益”转让业务的席位应当拥有本所大宗交易系统用户资格。
  六、投资者首次参与“莞深收益”转让前,会员应当向拟参与“莞深收益”转让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产品风险揭示书》。《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产品风险揭示书》范本参见附件1。
  七、“莞深收益”每份面额为100元人民币;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500份,且转让数量必须为10份的倍数;成交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  八、“莞深收益”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转让时间与大宗交易时间相同。
  “莞深收益”每日收盘价格为当日所有转让成交数量的加权平均价。
  九、投资者需要买卖“莞深收益”的,可委托会员进行意向申报,意向申报指令内容包括:
  (一)转让代码;
  (二)证券帐号;
  (三)转让方向;
  (四)本方席位号;
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  是否明确转让价格和转让数量,由投资者自行决定。转让意向申报当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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