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吉林梅花鹿鹿茸、鹿鞭等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85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吉林梅花鹿鹿茸、鹿鞭、鹿血、鹿尾、鹿胎膏、鹿筋、鹿脱盘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吉林梅花鹿鹿茸、鹿鞭、鹿血、鹿尾、鹿胎膏、鹿筋、鹿脱盘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吉林梅花鹿鹿茸、鹿鞭、鹿血、鹿尾、鹿胎膏、鹿筋、鹿脱盘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吉林梅花鹿鹿茸等产品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小组的复函》(吉政办函[2004]67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吉林省蛟河市、桦甸市、磐石市、舒兰市、龙潭区、丰满区、永吉县、东丰县、东辽县、梨树县、伊通县、抚松县、靖宇县、长白县、临江市、梅河口市、辉南县、柳河县、集安县、通化县、延吉市、龙井县、汪清县、安图县、敦化市、珲春市、图们市、和龙县、双阳区和九台市等30个县(市)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系)谱系管理。 1.谱系管理主要针对双阳、东丰、四平、敖东梅花鹿品种及长白山梅花鹿品系。 2.鹿只谱系清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