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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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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科学院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2-28
【实施日期】 2005-12-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国科学院章程

(中国科学院院务会议2005年12月28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立中国科学院制度基础,科学办院,民主办院,依法办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合法地开展活动。

  第三条 中国科学院由学部和院属机构组成,是国家自然科学最高学术机构,在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咨询机构,自然科学与高技术综合研究发展中心。

  第四条 中国科学院的宗旨是:成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学研究基地,培养造就高级科技人才的基地,促进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基地,成为国家科学思想库,成为具有“一流的成果、一流的效益、一流的管理、一流的人才”的国家科研机构。

  第五条 中国科学院的办院方针是:面向国家战略需求,面向世界科学前沿,加强原始科学创新,加强关键技术创新与系统集成,攀登世界科技高峰,为我国经济建设、国家安全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不断做出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创新贡献。

  第六条 中国科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要从事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关研究,重点解决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重大科技问题,发挥在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骨干引领与示范带动作用,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基础和技术源泉,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

  (二)坚持以科研为中心,科研与教育并举,出成果与出人才并重,紧密结合科研工作,培养高级科技创新创业人才。

  (三)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对重大科技问题发表学术见解与评议。在全社会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技知识,注重科学伦理,繁荣科学文化。

  (四)广泛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成为具有重要国际影响的综合性科研机构和对全国科学家开放的国家研究基地。

  (五)履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责,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中国科学院追求科学真理,尊重学术自由;鼓励竞争合作,提倡自主创新;坚持严谨治学,信守科学道德;崇尚爱国奉献,坚持创新为民。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八条 中国科学院设院长一人,副院长若干人,由国务院任免。中国科学院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中国科学院任免。

  第九条 中国科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中国科学院院长是中国科学院法定代表人,是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领导全院工作,并对国务院负责。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并对院长负责。

  中国科学院院长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其他院领导分管(协管)有关工作,或组织专门领导小组(委员会)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条 中国科学院实行院务会议、院士大会、学部主席团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院务会议由院长、副院长、其他院领导、秘书长、副秘书长、学部主席团领导和院机关各部门负责人组成。院务会议由院长召集和主持,院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由院长指定的副院长或者其他院领导召集和主持,实行充分讨论基础上的院长决策制。院务会议一般每年夏季和冬季各召开一次,经院长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院务会议成员联合提议,得召开临时院务会议。其职责包括:

  (一)研究分析国家战略需求和世界科学技术发展态势。

  (二)讨论决定中国科学院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与计划、重大改革发展举措等事项。

  (三)确定中国科学院阶段工作重点。

  (四)解释中国科学院章程,审议中国科学院章程修正案。

  (五)审议通过中国科学院重要管理规章。

  (六)审议应当由院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大会是中国科学院学部的最高组织形式。院士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其职能包括:

  (一)审议常设领导机构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常设领导机构组成人员。

  (三)修订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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