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央管理企业2005年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有关要求,认真做好2005年度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工作,妥善处理并轨后的历史遗留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4]23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驻吉林、黑龙江两省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4]52号)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6号)的要求,2005年底,停止执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从2006年起,并轨人员和企业新裁减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各总公司及所属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