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宝清红小豆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91号)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91号
【发布日期】 2005-12-28
【实施日期】 2005-12-28
关于对宝清红小豆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91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宝清红小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宝清红小豆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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